试用期离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吗
很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认可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时,后者总是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。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离职,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,属违约行为。
其实,《劳动合同法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,就是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。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是,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,但任何一方因不认可他们而解除劳动合同,都不承担违约责任。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离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
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,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
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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